湖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本协会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全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单位、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落实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战略,突出党建引领,发挥好行业桥梁、纽带作用、引领湖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提升行业价值,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市场)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市场)发挥综合群体优势,推进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改革和发展,振兴湖南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情况和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行业调查,掌握报废汽机动车回收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经济动态、行业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搞好行业的信息服务工作,组织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传递、市场预测、政策咨询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组织交流本行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研讨,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五)组织与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贸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素质。
(七)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和整体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事宜。
(九)从组织协调、配合协助、规范经营等方面全面落实商务诚信工作任务,发挥协会的能动作用,推进行业诚信工作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合法资质的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市场)、相关学会及教学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组成。亦可接受经济专家学者、私人企业家和个体经营者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全权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领域具有一定的实力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五)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整体利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推荐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完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收支由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提出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情况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